第259章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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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具备,案由与事实都必须交代清楚。

并且要严格遵循法定格式,一般通过持有官府颁发执照的‘代书’来书写。

随后便是口供、五听和刑讯,如此一番折腾,方能进入到正式的审判。

其中,口供在太夏的证据制度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,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,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,是无可争议的证据之王。

至于刑讯,则以打板子为主。

按照要求,只能击打背、腿、臀,且三个部位必须受刑相等。

刑讯不能超过三次,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。

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,被告人仍不肯招认,便可以取保。

这套堂审制度不能说多么完美,只能说相对来讲,比较适合太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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